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14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 鹏
                          1997年3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进口产品采用倾销或者补贴的方式,并由此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反倾销或者反补贴措施。

第二章 倾销与损害

  第三条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为倾销。
  第四条 正常价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二)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没有可比价格的,以该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第五条 出口价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
  (二)进口产品没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或者其价格不能确定的,以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或者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海关总署后根据合理基础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第六条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差额,为倾销幅度。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