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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西饲料企业集团公司粮油经营部诉四川希望集团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级别管辖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西饲料企业集团公司粮油经营部诉
 四川希望集团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级别管辖问题的复函
 (1996年5月24日 法函〔1996〕8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年5月21日明传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西饲料企业集团公司粮油经营部诉四川希望集团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诉讼标的金额为3000余万元,在你院报经我院批准的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第二条中明确规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金额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经济纠纷案件”,因此该案应由你院作一审。你院认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为80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南宁市中院受理该案并未违反该规定的意见是错误的。请你院接此函后三日内即通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你院作一审,并请你院认真监督你区各级法院,严格执行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chl_17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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