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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委关于军旗问题的若干规定

中央军委关于军旗问题的若干规定
 (1978年6月17日发布)


  为发扬我军的革命传统,维护军旗的尊严,现将军旗有关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军旗式样: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的式样,按照经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1949年6月15日批准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式样《命令》执行。(附后)
  二、授旗范围:凡组建团(相当团)以上部队和院校,均授予军旗一面。各级机关和人武部以及医院、仓库等其它直属单位不授予军旗。
  三、授旗仪式:军旗的授予可在本单位成立大会或授旗大会上,由上级首长或代表授予之。
  四、军旗制发:军旗由总后勤部统一制做,由各军区、军兵种后勤部负责发放。海军舰艇军旗,仍由海军按原规定自行制发。
  五、军旗使用:军旗主要用于参加典礼、检阅、隆重集会、游行等时机,由掌旗员掌持军旗,左右各一名护旗兵,位于部队的先头,掌旗员和护旗兵,应挑选优秀的干部、战士兼任,平时应进行持旗、护旗等训练。
  六、军旗保管:军旗由各级司令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经常晾晒。如因军旗使用过久褪色或霉污、虫蛀时,经军区、军兵种司令部批准,可换发新军旗。
  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是我军的荣誉、勇敢和光荣的象征。各单位应对部队进行尊重和爱护军旗的教育,务使全体指战员了解军旗的意义,激发革命的集体荣誉感,自觉地尊重和保卫自己的军旗。对于不尊重或不爱护军旗的现象,应予批评教育。战时因部队怯懦而丢失军旗,该部队的指挥员应受到军纪惩处。
  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命令

    兹 公 布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军 旗 式 样。

             此 令
                           主 席 毛泽东
                         一九四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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