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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承保和理赔权限有关规定的通知

  二、各险种的承保权限
  (一)进出口货运险:每船累计保险金额2000万美元以下或等值的人民币。超过上述金额应上报总公司审批;各分公司对高亏商品和矿砂、饲料、罐头等大宗商品的承保必须按总公司原有的规定承保。
  (二)非水险:
  1.建安工险  4000万美元或等值的人民币;
  2.财产险   5000万美元或等值的人民币;
  3.机损险   1000万美元或等值的人民币;
  4.公众责任险 1000万美元或等值的人民币;
  5.产品责任险 500万美元或等值的人民币(美加地区除外);
  6.其他各险种 500万美元或等值的人民币(出口信用险除外);
  超过上述金额的,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将承保项目及有关情况报总公司确认后才能予以承保。
  (三)航空险:飞机机身保险(含旅客法定责任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均要一机一报,经总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承保;机场责任、产品责任、航空油料、维修基地及修理人员责任保险,每个危险单位均要预先上报总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承保;涉外卫星发射及其有关保险统由总公司负责承保。
  (四)船舶石油险:船舶船壳险(含造船险、集装箱箱体保险),保赔险必须逐船逐事集装箱箱体保险报批后方可承保;石油险每个危险单位均要上报总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承保。
  三、理赔权限
  (一)沿海省、自治区分公司、直辖市分公司负责审核批准50万美元以下(不含5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案件。
  (二)内地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分公司负责审核批准30万美元以下(不含3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案件。
  (三)超过核赔权的案件必须附上案件全部资料和分公司的意见,上报总公司审核批准。
  (四)船舶保赔险的一切赔案应逐笔上报,统由总公司负责审核批准。
  (五)航空险的一切赔案应逐笔上报,统由总公司负责审核批准,航空人身意外险每次事故损失超过10万元人民币要上报总公司审核批准。
  (六)凡超过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通融赔付案件或拒赔引起法律诉讼的案件必须上报总公司审核批准。追偿的案件要及时办理追偿手续,收集有关资料,不得拖延、丧失时效。
  四、上报和批复时限规定
  (一)按本规定分公司须报批的承保项目应尽早上报总公司至少要提前5个工作日上报总公司,便于总公司向外询价或安排分保等事宜;总公司各有关部门在接到分公司有关承保的请示后应尽早批复,至少应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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