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5月6日 农发行字〔1995〕83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为了加强商业贷款管理,促进粮棉油收购资金的良性循环,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该《暂行规定》业经农业银行会签同意,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商业贷款的供应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农业发展银行的性质、任务,以及目前贷款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商业贷款的管理必须按照国家经济政策和金融方针、政策、计划,实现收购资金的良性循环,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商业贷款的管理必须按照国家界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实施。主要管理和发放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批发、进出口以及猪肉、食糖、烟叶、羊毛储备所需资金的贷款。
贷款必须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专款专用和逾期、挪用加息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商业贷款必须坚持自主经营,以贷款的安全为前提,以临测考核为手段,保证商业贷款的体内循环,防止资金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商业贷款坚持区别对待、分类供应的原则。粮、棉、油收购、储备的资金需要,保证供应资金;对列入国家专项储备的猪肉、食糖、烟叶及羊毛的资金需要,保证供应。粮棉油其他贷款,坚持按照“以销定贷,确保还款”的原则,酌情支持。
二、贷款对象、条件
第六条 办理贷款的对象。
(一)国有各级粮油(集团)经营公司;
(二)国有基层粮食收购企业;
(三)供销社各级棉花经营公司;
(四)供销社基层棉花收购企业;
(五)承担国家储备任务的其他收购企业或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