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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 申请借款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借款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和计划要求;并保证按时提供相关的生产经营计划、商品购销存计划和财务、统计报表;
  (三)借款确有还款能力,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四)必须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
  (五)国家专项储备(含省级储备)贷款,还必须坚持以下三个条件:
  1.国家有计划;
  2.人民银行安排专项资金;
  3.财政予以贴息和费用补贴。

三、贷款种类、期限、利率

  第八条 贷款种类和期限
  (一)粮棉油收购贷款。用于解决收购企业收购粮、棉、油合理资金需要的贷款。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二)储备贷款。用于解决国家专项商品储备合理资金需要的贷款。
  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储备期限掌握。
  (三)粮棉油调销贷款。用于解决粮棉油调销过程中所需资金而发放的贷款。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四)粮棉油其他贷款。主要用于解决收购企业国家计划外收购、贸易公司以及其他多种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贷款。贷款额度按照“以销定贷、按期归还”的原则确定。
  贷款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第九条 贷款利率。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并按规定及时计收利息。
  (一)粮棉油收购贷款,执行国家优惠利率。
  (二)储备贷款,执行国家优惠利率。
  (三)粮棉油调销贷款,按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
  (四)粮棉油其他贷款,按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
  (五)粮棉油议价收购、贸易公司以及多种经营贷款逾期部分,按逾期贷款加收利息。
  (六)对挤占挪用贷款,按有关利率政策规定加收利息。

四、贷款基本程序

  第十条 办理贷款必须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借款申请。借款人要按照贷款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开户银行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附有关资料。
  (二)贷款审查。开户银行对借款人提出的申请认真进行全面审查,审查人员要签注审查意见。
  (三)贷款审批。对经过审查评估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要按照贷款审批权限规定进行贷款决策,并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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