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5年9月5日 建总发字〔1995〕第106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完善储蓄所服务功能,满足广大储户的实际需要,切实增强我行储蓄网点的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务院《
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总行决定在全行有条件的储蓄所柜陆续开办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抵押小额人民币贷款(以下简称储蓄小额抵押贷款)业务。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办储蓄小额抵押贷款,是完善储蓄网点业务功能,建立市场业务一体化,发展综合性、多功能网点,实行储蓄所“存、放、汇、代一条龙”服务的重要举措。各行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选择存款余额在1,500万元以上,并配备有5人以上,内部管理较好的储蓄所柜进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二、各级储蓄管理部门必须切实加强管理,培训人员,严密手续,按程序办理。要充分发挥稽核审计、事后监督部门和检查辅导员的作用,严格检查各储蓄所柜每笔贷款的发放、回收情况,确保储蓄小额抵押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储蓄小额抵押贷款利率,按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原则上可上浮20%,具体上浮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关于今年的储蓄小额抵押贷款指标,鉴于年度计划已作安排,可由各分行从已下达的信贷收支计划中自行调剂解决,总行不再专项分配下达。年终各行的流动资金贷款余额必须控制在计划之内,不得突破。
五、各行在办理储蓄小额抵押贷款业务的过程中,对发生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随时报告总行筹资储蓄部。
附: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
小额抵押贷款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