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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5年10月6日 建总发字〔1995〕第132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二部。

附: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办法(试行)
    (1995年9月2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第8次行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以下简称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规范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提高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试行)、《借款合同条例》以及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是建设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三条 建设银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建设银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建设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银行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国有企(事)业法人以及其他企(事)业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下统称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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