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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利息收回率、催收贷款率、活期存款增长率按分类管理办法确定。
  四、经营目标责任制的考核与奖惩
  (一)经营目标责任制的考核
  为保证经营目标责任制各项考核指标能真正落到实处,总行将把各项指标下达到各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考核,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具体指标分工为:利润、费用率、固定资本率指标由会计部门负责考核;活期存款增长率指标由资金组织部门负责考核;利息收回率、催收贷款率指标由信贷部门负责考核。
  (二)经营目标责任制的奖惩
  总行根据各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各项考核指标的实际执行结果,按以下规定进行奖惩:
  1.工资额的奖惩。根据行员制工资改革办法,总行将集中各行职工责任津贴的30%,按利润指标占60%,固定资本率指标占10%,费用率指标占9%,利息收回率、催收贷款率、活期存款增长率指标各占7%的比例进行指标考核挂钩。凡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考核指标的,全额退还其上交的工资额;凡未完成利润、固定资本率、费用率考核指标的,全额扣减按各该挂钩考核指标计算上交的工资额,未完成利息收回率、催收贷款率、活期存款增长率指标的,依率扣减按各该挂钩 
考核指标计算上交的工资额。总行扣减的工资额,根据责任津贴考核挂钩比例,分别指标完成情况依率全部奖励给超额完成指标的行。
  2.费用的奖惩。凡超额完成利润指标的盈利行,可自行按超额利润1∶1增加费用,亏损行可自行按减亏额2∶1增加费用(增加的费用不参与指标考核);凡未完成利润指标的行,等额扣减核定的费用指标。
  3.固定资本率的奖惩。凡超额完成利润指标(含调节利润、增加利润,下同)的盈利行,可按超额利润的30%增加固定资本指标,亏损行按减亏额的20%增加固定资本指标;凡未完成利润计划的行,按未完成利润额的30%扣减固定资本指标。自行突破固定资本率(固定资产净值)指标的,按超比例额的10.98%增加调节利润。
  4.利润(亏损)的奖惩。凡完成利润计划的盈利行,其盈利除按55%上缴总行统筹外,剩余部分资金设置专户暂留给分行周转使用,待财政批复确定分配办法后,再行分配。未完成利润计划的盈利行,除按规定上交总行部分外,其剩余部分按未完成利润计划的比例计算等额扣减其应得资金;亏损行的亏损,由亏损行自行挂帐,用以后年度的利润归还。亏损行不参加盈余公积金、公益金的分配。
  5.行长的奖惩。凡超额完成各项考核指标、成绩突出、利润超额名列全国前五名的行,总行将对其分行领导班子成员给予表彰、奖励;凡只完成利润指标、未能完成其他考核指标的行,总行将对其分行领导班子成员给予一定经济处罚;凡未完成利润指标的行,总行将对其分行领导班子成员给予通报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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