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短期外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4日 农银发〔1995〕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短期外债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总行国际业务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短期外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短期对外借款余额控制指标的管理,根据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强化总行对系统外汇资金的调控能力,加强风险管理,降低筹资成本,维护我行对外信誉,农业银行境外短期借款由总行统借统还,系统内调剂使用。未经总行批准,任何分行不得向境外银行举债。
第三条 通过使用短期境外借款,要逐步增强农业银行外汇资金流动性,提高外汇资金收益率,不断优化外汇信贷资金负债结构。
第二章 短期境外借款余额控制指标的范围
第四条 短期境外借款包括: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境外存款、同业拆借、3个月以上的贸易项下短期融资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短期CD(大额可转换存单)、CP(商业票据)等短期有价证券。
第三章 短期境外借款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境外短期借款只能用于贸易项下的流动资金需求和金融机构短期头寸周转,不得进行中长期投资、固定资产贷款以及投机性金融业务。
第四章 短期境外借款的使用对象
第六条 凡在总行国际业务部清算中心开立外汇资金往来帐户的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在征得其主管分行同意之后,均可向总行国际业务部申请使用境外短期借款。
第五章 短期境外借款的申请、审批和款项划拨
第七条 凡拟使用短期商业借款的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需向总行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近期的资产负债情况、借款余额、期限、币种和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