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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分行经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效益指标权数:40
即:利润计划完成指标权数:                     10
  人均利润指数权数:                       22
  收息指数权数:                          8
  存款指标权数:25
即:人均月均存款指数权数:                     25
  资产质量指标权数:25
即:逾期贷款指数权数:                        2
  呆滞贷款指数权数:                        8
  呆帐贷款指数权数:                       15
  案件防范管理指标权数:10
即:内部案件指数权数:                        7
  外部案件指数权数:                        3
  总权数=效益指标权数+存款指标权数+资产质量指标权数
      +案件防范管理指标数=100
  即:经营管理综合指数=(利润计划完成指数×10+人均利润指数×22+收息指数×8+人均月均存款指数×25-逾期贷款指数×2-呆滞贷款指数×8-呆帐贷款指数×15-内部案件指数×7-外部案件指数×3)÷100
  三、考核方法
  1.总行规划信息部负责综合考核工作,负责计算各分行的各分项指数及综合指数。考核结果每年7月预公布一次,次年2月正式公布。公布内容是:(1)各分行九项分项指数及其全部考核行的标准差(标准差的含义及其计算方法详见所附说明);(2)各分行综合指数及其排序名次;(3)本期与上期经营管理综合指数名次排列的变化情况。(排序变化分为升级行、不变行、降级行三档)
  2.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副省级城市的分行分别计算、排序和考核。(济南、杭州市分行有关数据先计入山东、浙江省分行考核,而后再列入副省级城市的分行考核。)
  3.总行人事部根据公布的综合指数排序情况和升降级情况,决定“活工资”(即总行提留的10%的责任目标津贴)的分配。具体分配办法根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4.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即给予通报批评和排序降档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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