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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变国家债券发行兑付款项上划手续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三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0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改变国家债券发行兑付款项上划手续的通知
 (1990年1月15日 银国库〔199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国库处:
  近几年来,国家发行的债券种类增加,发行数量越来越大,同时各种债券的兑付工作将进入高峰期。为了简化债券款项上划手续,加快款项上划速度,从1990年起,人民银行系统对国家债券发行、兑付款项的上划手续规定如下:
  一、将各种债券款项由原来分别上划改为就地入中央库统一编制日报表集中上划。各人民银行县支行收到有关专业银行划来的发行、兑付各种债券款项按“发行、兑付国家债券科目代号表”(表式附后)中所列科目名称及代号,并入“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每日通过微机联网上划。尚未联网的单位,应将发行、兑付的各种债券款项并入“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后,仍采用邮寄办法逐日上划。
  二、帐务处理相应作如下变动。
  (一)人民银行县支行收到各专业银行划来的发行、兑付各种债券款项,按原做法不变,只是在上划各种债券款项时,相应变动如下:
  1.属于发行的各种债券款项,由原来单独上划,总行集中入库,改为就地入中央库,编入“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
  2.属于兑付的各种债券本息款项,由原来单独上划,财政部统一向总行拨付兑付基金,改为就地分项目并入“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随同中央预算收入库款一并上划,由总库汇总编制国家债券还本付息支出日报表,直接同财政部进行结算。
  县支行将各种债券款项转入“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时,均采取编制特种转帐传票的办法处理。结转发行债券款项时,会计分录为:
  收:“中央预算收入”科目
    付:“代收×××债券款项”科目
  结转兑付债券款项时,会计分录为:
  收:“已兑付×××债券款项本息”科目
    付:“中央预算收入”科目
  (二)二级分行以上各级行,收到辖属行上划的“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对债券款项部分可不再通过原有关债券科目核算,应根据“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有关债券数字,分地区、分债券项目进行登记,采取微型计算机汇表的单位,可不再采用手工登记,但应随时能拿出所辖分地区、分债券项目的发生数和自年初的累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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