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
行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6]22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沈阳、长春、武汉、广州、西安、南京、成都、济南、杭州市分行,行属院校,印钞造币总公司、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和推行行员管理制度是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提高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队伍素质的迫切需要,对于提高中国人民银行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水平,进一步发挥中央银行的职能作用,将起到积极作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本办法,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实施方案由总行统一部署。与本办法相配套的有关制度和规定,总行将抓紧研究制定并陆续下发。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的情况,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1996年7月4日
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对行员的科学规范管理,保证中国人民银行行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行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中在行员职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行员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贯彻国家人事工作方针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义务和权利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规章制度;
(二)依照金融政策法规履行职责;
(三)服从命令,恪尽职守,勤奋工作;
(四)公正廉洁,努力为人民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五)维护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声誉和利益;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学习和掌握工作所需的政治业务知识和技能;
(八)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因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由、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