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身体健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为行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有违反金融法规和扰乱金融秩序行为记录的;
(三)受过行政处分不宜到中国人民银行工作的;
(四)曾被辞退的;
(五)辞职调离中国人民银行未满3年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录用的。
第十五条 录用行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体检;
(五)考察;
(六)录用。
第十六条 行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笔试分为综合能力、专业知识水平测试两部分,由总行统一命题,统一试卷,或授权省分行命题、制卷,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面试题本由总行统一印制,由省分行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新录用的行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的,取消录用资格。
录用单位应与新录用行员签订协议书。
第五章 考核
第十八条 按照行员管理权限,总行及各级分支行对行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在本职岗位上履行中央银行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绩。
第十九条 对行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第二十条 行员平时考核由主管领导负责。平时考核的主要形式为月、季度考核,以职位要求和月、季度工作计划为依据。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二十一条 建立行员工作实绩量化考核体系。根据不同职位的特点和工作要求建立行员工作实绩量化考核标准。
第二十二条 总行分支行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在行长领导下负责行员年度考核工作。人事部门负责考核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行员年度考核的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述职;
(二)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
(三)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四)审定考核结果;
(五)反馈考核结果。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行员的考核,应进行民意测验或民主评议。
第二十四条 行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行员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等级、工资档次和年终奖金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