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行员执行公务时,凡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主动申请回避,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十章 工资福利与保险
第六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员工资管理,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实行垂直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行员实行等级工资制。
行员享受国家和总行统一规定的年终奖金和总行批准的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
第六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凡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以上的行员,可按有关规定晋升工资并获得年终奖金;对有突出贡献的行员,可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工资。
第六十九条 总行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情况,有计划地调整工资标准并相应提高责任目标津贴水平,以稳定和适当提高行员实际工资水平。
第七十条 责任目标津贴的使用必须与工作实绩考核结果挂钩,拉开分配档次,发挥激励作用。
上级行对下级行责任目标津贴的使用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设立行长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年度考核中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十二条 新录用的行员在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等级确定其工资。
第七十三条 行员按国家和总行有关规定享受休假、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章 辞职辞退
第七十四条 行员辞职,应向所在行提出书面申请,按管理权限审批。审批行应在3个月内予以答复。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省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管辖范围内规定行员5年以上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
在涉及国家经济、金融机密岗位工作未满解密期以及在其他特殊岗位上任职或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辞职后可能对工作造成影响,不得辞职。
正在接受审查的行员,不得辞职。
第七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擅自离职的行员,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六条 行员辞职后,3年内到与原单位有隶属关系的直附属单位任职的,须经原单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