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的通知
(1994年6月14日 (94)国农综字第2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林业、水利部:
现将《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项标准,适用于1994年起国家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1993年底以前批准立项尚在执行中的项目仍按原来的制度执行。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
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厅(局),土地管理局,
农业银行分行。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标准是实现政府投资目标、达到预期效益的一项制度。本标准参照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制定。凡国家立项投资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应按照本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验收。
一、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建设标准
(一)综合标准
1.项目区内制约农业生产发展的主要因素基本排除,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健全,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中产田、低产田和新开垦荒地的单位面积产量在二、三年内分别达到当地的高产或中产水平。
2.项目区内水面得到有效利用。
3.平原地区达到田成方、林成网、渠相通、路相连,实现园田化;丘陵区山区的坡耕地实现梯田化。工程建设不留“尾巴”。项目区及主要工程建筑物设立永久性标志。
4.管护制度和管护组织健全。各项工程设施保持完好,能长期发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