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储备局 财政部关于
国家粮食储备局直属库(站)政策性补贴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6年8月22日 国粮财联[1996]182号)
各直属库(站):
根据国家经贸委等十一个部门《关于开展划转国家粮食储备局直属库(站)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市[1995]833号)精神,现将国家粮食储备局直属库(站)粮油政策性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渠道。凡已确定的国家粮食储备局直属库(站),财务隶属关系由地方管理调整为中央管理,对其承担的中央政策性业务所发生的政策性补贴,由原来的通过地方拨补改为中央直接拨补。
二、补贴项目及标准。按照现行规定,由中央财政负担、实行直接拨补项目有:国家专项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1979年以后新增“甲字”、“506”储备粮油费用补贴。1979年末以前“甲字”、“506”储备粮油费用补贴的拨补,仍执行现行办法,费用补贴标准按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国粮管联字[1993]第81号文件规定执行。
补贴标准:国家专项储备粮费用补贴(包括必要的轮换费用)每年每公斤0.12元,食油0.40元;利息补贴按照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实际入库时间、数量和国家规定的结算价格,以及同期银行优惠贷款利率据实计算。新增“甲字”、“506”储备粮费用补贴每年每公斤为0.10元,食油0.24元。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补贴程序。对直属库(站)承担中央政策性粮油业务所发生的补贴,财政部根据国家粮食储备局提供的各库(站)专项储备粮油与新增国家储备粮油实际库存数量及规定的补贴标准计算补贴金额,按季预拨给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粮食储备局收到此款后,和财政部共同直拨给直属库(站)。年度终了,各直属库(站)要编制政策性补贴收支决算报表,由国家粮食储备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四、财务处理。直属库(站)承担政策性业务发生的补贴收入要计入盈亏。发生政策性业务时,借记“应收政策性补贴一专储(新增国家储备)粮油费用或利息补贴”科目,贷记“政策性补贴收入”科目。收到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政策性补贴”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