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旅行社审批和登记管理的通知
(旅管理发[1997]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
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为了贯彻
《条例》,加强对全国旅行社的管理,现就有关部门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旅游局的规定和计划,全国已经设立的所有旅行社,应当于1997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重新核定经营资格、换发《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
《许可证》)的工作。对登记事项变更或者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的旅行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二、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并颁发
《许可证》;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
《许可证》。旅行社持
《许可证》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对无
《许可证》申请办理旅行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三、申请变更旅游业务经营范围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条例》进行审批和换发
《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登记管理法规为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旅行社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以及停业、歇业的,应按照
《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和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