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关于业务范围的条款”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调整业务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发布日期:2009年3月20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20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开业的函
(银监函[2005]160号)
福特汽车信贷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开业的材料》收悉。
根据《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监发〔2003〕23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开业;该公司中文名称为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Ford Automotive Finance(China) Limited;营业地址为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1号信息大厦32层。
二、批准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
三、核准该公司以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Michael Stanley KOZEL 董事长
胡裕翔 董事兼总经理(总裁)
Narpal AHLUWALIA 董事兼副总经理(财务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John Thomas NOONE 董事
David William James SNEDDON 董事
王宏洲 副总经理(运营副总裁)该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备案制。
四、批准该公司经营如下人民币业务:
(一)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二)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