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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开业的函
*注:本篇法规中“关于业务范围的条款”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调整业务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发布日期:2009年3月20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20日)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开业的函
(银监函[2005]160号)


福特汽车信贷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开业的材料》收悉。

  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监发〔2003〕23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开业;该公司中文名称为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Ford Automotive Finance(China) Limited;营业地址为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1号信息大厦32层。

  二、批准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

  三、核准该公司以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Michael Stanley KOZEL     董事长

  胡裕翔            董事兼总经理(总裁)

  Narpal AHLUWALIA      董事兼副总经理(财务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John Thomas NOONE       董事

  David William James SNEDDON  董事

  王宏洲             副总经理(运营副总裁)该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备案制。

  四、批准该公司经营如下人民币业务:

  (一)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二)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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