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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十九条 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加强维修队伍建设,提倡协作维修。
  第三十条 维修工作的主要任务:
  1、制定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2、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校验;
  3、拟定维修备品、备件的购置计划;
  4、对拟降档使用或报废的仪器设备,提出技术鉴定意见,供主管部门参考;
  5、定期对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一条 应保证一定数额的仪器设备维修费用,其提取比例应按照国家制定的“医院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专款专用。

第八章 调剂报废

  第三十二条 凡购买超过需求或由于工作任务变更累计停用一年以上未使用的仪器设备,应调剂使用。
  第三十三条 在用仪器设备技术指标下降,但未达到报废程度,可降级使用或调剂。
  第三十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报废:
  1、国家主管部门发布淘汰的仪器设备品目及种类;
  2、未达到国家计量标准,又无法校正修复者;
  3、严重污染环境,不能安全运转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又无法维修
或无改造价值者;
  4、超过使用寿命,性能指标明显下降又无法修复者;
  5、精制滥造,质量低劣,不能正常运转,又无法改造利用者。
  第三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调剂、报废处理:
  1、凡单价在万元以上者,应填写统一的审批表,经仪器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鉴定后,按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并记入档案;
  2、凡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3、调剂仪器设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变更或转让手续,并妥善处理档案资料;
  4、对可供家用的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理,应加强审核,严格控制;
  5、仪器设备处理后的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应用于维修、更新仪器设备。  

第九章 统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 仪器设备统计报表是为各级领导机关了解情况、决定政策、指导管理工作、制定和检查仪器设备装备计划的依据,各级使用和管理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务求清晰、及时、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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