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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开办票据回购业务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开办票据回购业务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5]149号)


宁波银监局:

  你局《关于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开办票据回购业务的请示》(甬银监发〔2005〕1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银监会未出台规范票据回购业务的规范性文件之前,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可自主开办票据回购业务。

  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在开办票据回购业务10个工作日内,须向你局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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