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三次(扩大)会议关于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经验的基本总结

  (四)必须帮助自治区逐步地行使其自治权利。各民族自治区在国家的统一制度和计划下,都享有与其行政地位相适应的关于政治、经济、财政、文化、教育及人民地方武装等项自治权利。这些自治权利的正确行使,能够发挥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少数民族在处理内部事务上极大的自动性,因而也就极大地有利于自治区内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自治区的各项自治权利,即是少数民族自治机关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当家作主」的权利。因此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此项权利的正确行使,不仅需要有关各上级人民政府给予应有的尊重,尤需要有关上级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指示和帮助。现在看来,大多数有关的上级人民政府对这方面业已作了许多的努力,但也有若干有关的上级人民政府,对于各自治区自治权利的尊重是不够的,有个别上级人民政府甚至在实际上还没有把它领导下的相当于专区级的民族自治机关,当作一级地方政权,不是经过自治机关而是直接地向自治机关领导下的下级政权下达命令、布置工作。这种作法是错误的,它损害了自治区的工作,引起了自治区内人民的不满,他们说「建政建政(即建立自治区),原封不动」。对于上述的错误作法,各有关的上级人民政府须加以检查和纠正。
  对于自治区自治权利的行使,我们还缺乏经验,对现有-的经验也还缺乏搜集和研究的工作,因此各种具体的行使办法,还待作进一步的研究。这方面的工作,我们现已着手进行,还望大家提出意见,以便及早地制定出一个办法来。
  (五)必须在可能条件下尽力发展政治、经济、文化事业。这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环节之一。区域自治的实行,还不等于民族问题的根本解决,要根本解决民族问题,必须依据可能条件,积极帮助少数民族人民发展他们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使能逐步达到先进民族的水平。因此,自治区在其建立之初及建立以后,都必须重视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问题。在自治区的筹备建立阶段,当处理自治区的民族构成和区域界限时,就需要特别考虑到自治区内务民族,特别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发展条件。
  有些与汉族聚居区相联接或相交错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因为经济、政治和历史的原因,在实行区域自治时,包括了一部分汉族居民区和城镇,这是允许的。因为这些地区在经济上已与少数民族聚居区形成了密切不可分离的关系,其划入有关的民族自治区,不仅是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发展有很大好处,对于这些地区的汉族人民也是有利的。但划入汉族地区问题,是一个涉及少数民族人民和有关汉族人民双方的问题,因而就必须在事先向少数民族和有关的汉族人民进行充分的工作,绝不可勉强和草率从事。另一方面,某些少数民族聚居区,因受地理、经济、民族关系和干部等条件的限制,不能建立或暂时不宜建立大的自治区,勉强建立了反而对民族关系和民族发展不利时,则以不勉强建立或暂时不建立为适当。
  各上级人民政府必须关怀自治区少数民族人民的疾苦,特别是那些居住在山区及其他自然条件和生产条件很差的地区的少数民族人民的疾苦,因为那里的人民在生产和生活方面的困难问题很多,极需上级人民政府予以特别关怀,尽力帮助他们解决那些迫切的物质生活和生产的需要。那种不关怀少数民族人民的疾苦,特别是山区少数民族人民疾苦的态度,是非常不对的,必须加以改变。此外,应依据不同情况和可能条件,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其经济和文化,逐步地改善其物质、文化生活状况。这方面的工作今后必须加强。其中特别是经济工作,目前特别是农牧业生产必须尽可能设法帮助其改进和发展。至于从保卫国防和各民族的发展前途着眼,依据国家财政情况,有重点地进行某些基本建设,则须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看那些地方有无必要和可能,而不可作为一般的要求提出。在发展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各有关上级人民政府多已帮助自治区做了不少的工作,如培养干部、发展农、牧业生产、发展贸易、发展卫生医疗等,因而受到少数民族人民的欢迎,但也有些地区还做得不够,还需要依据可能多做一点。不重视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是很不对的,必须注意改正,当然那种不顾实际情况与可能条件的盲目要求也不对,也必须注意改正。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