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和巩固民族团结。因为有敌人的挑拨离间,有些地区大民族主义思想与狭隘民族主义思想还存在,某些少数民族内部还有历史仇隙、利益矛盾等纠纷,所以各牧业区在解放后的相当时期内,还会存在着民族问与民族内部的不团结现象,这种情况,也就会直接影响到畜牧业经济的发展。为了加强民族团结,各地采用了:揭露敌人阴谋,惩办反革命,加强爱国主义与国际主义教育,结合资际问题的解决来克服大民族主义(首先是大汉族主义)与狭隘民族主义思想倾向,调解劝说双方以自我检讨互相让步等办法来达到民族团结。这一方针的实施,清除了民族间的隔阂:歧视甚至互相抢夺、仇杀的现象,巩固了民族团结,加强了民族闪的互助。民族友爱,草原平静,生产就能得到大的发展。
干部团结是民族团结的关键。因此,在牧业区工作的干部,尤其是汉族干部,必须认识畜牧业生彦的重要意义,树立长期为牧业区各民族人民服务与建设祖国的观点;克服忽视牧业区工作、嫌牧业区工作落后、怕困难而不安心工作的不健康的思想,经常防止忽视民族特点和牧业区实际情况、不注意民族关系、不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语言文字等大民族主义的思想倾向。同时也必须培育少数民族干部,防止和克服不积极争取兄弟民族和外来干部的帮助,不注意和他们的团结,及认为不需要工业和农业的帮助也可以孤立地发展畜牧业的狭隘民族主义倾向和狭隘的职业观点。
(四)大力培养牧业区民族干部。牧业区人民从事畜牧业生产,已经有很长久的历史,他们不但熟悉畜牧业生产的规律,而且对畜牧业生产有深厚的感情。培养一批既懂得政策又熟悉畜牧业生产知识和技术的本民族的干部,使他们能够担当起畜牧业生产的领导工作,使人民政府发展畜牧业生产的政策更易于与群众的热情相结合,使先进的科学方法更易于与群众的固有的经验相结合,对发展牧业区经济有决定的意义。月前在各个牧业区执行这一方针的结果,这样的民族干部已经开始在成长。
(五)贯彻「人畜两旺」的方针。牧业区的人口一般是不兴旺的,要发展畜牧业生产,同时就必须使人口兴旺。因此,人民健康和人口增加,在牧业区工作中,也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各地曾采取了许多措施,如增进医疗卫生设备,为贫苦人民免费治疗,开展妇幼卫生工作,奖励生育等来贯彻这一方针,已获得很大成绩。新疆军区一九五二年派出医疗队深入牧业区替各民族牧民治疗疾病,仅在五月至十一月的六个月中即初诊梅毒、风湿病、肠胃病、皮肤病患者达六万三千零一十八人,复诊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九人。内蒙古自治区已将牧业区人民的性病普遍治疗了一遍,很多地区性病已经根治,牧业区人口已开始有兴旺气象,并给畜牧业生产增加了劳动力。现在「人畜两旺」已经成为鼓舞牧业区人民前进,为牧业区人民所衷心拥护的口号。
三 发展畜牧业经济的各项政策
根据发展畜牧业经济的方针和各牧业区的实际情况,内蒙古自治区和上述若干牧业区采取不同的步骤,实施了若干政策,主要的有下列十一项:
(一)在牧业区实行了「不斗不分,不划阶级」与牧工、牧主两利的政策。保存牧主经济、「不斗不分,不割阶级」的政策,是根据牧业区的实际情况与畜牧业经济特点制订的。畜牧业经济是包括牧主经济在内的。牧主经济其经营方式是雇佣劳动,即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牧主经济的发展,就整个新民主主义的国民经济来说,不是有害而是有利的。事实证明,凡是正确执行这一政策的地区,畜牧业生产都得到发展,人民生活得到改善。有些地区的领导机关,因为不懂得牧主经济的性质,不懂得牧主经济的发展对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有利,搬用农业区的办法,曾或先或后地走了弯路,使畜牧业生产遭受了损失。实行牧工、牧主两利政策的重要问题是工资问题。内蒙古各地实行改造旧的「苏鲁克」制度(牧主将畜群交牧民放牧,给牧民极少的生活品)为新的「苏鲁克」制度(牧主将畜群交牧民放牧,牧民根据合理的工资合同得到工资)。使得牧民的牲畜得到发展,牧主的牲畜也同样得到发展。如陈巴尔虎旗巴彦哈远苏木哈顿和硕巴嘎,一九四八年共有牲畜一千二百一十七头,平均每人五、六头;到一九五二年,四年中已发展到四千九百三十五头,增加了三倍多,现每人平均有牲畜二二·六头了。又如新巴左旗牧主毛拉玛,在一九四五年解放时,只有各种牲畜近七百头;到一九五二年的七年中,已发展到二千一百头,增加了整两倍。在贯彻工资政策中,一般采用了两种办法:一种是经过牧工、牧主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共同遵守;一种是经过牧工、牧主的代表会议协商,规定出在生产条件相同的一个小的地区的统一的工资标准。各地经验证明,这两种办法都是可行的,执行得好就可作到自愿和两利。工资的标准,据各地经验,由于生产发展与其他具体条件不同,不能强求划一;在开始时一般不宜过商,随着生产的发展,再适当提高到更合理的水平;应达到既能改善牧工生活、提高牧工生产的积极性,又能鼓励牧主经营积极性的目的。在执行工资政策中,有些地区也曾经发生过偏差。 一种是规定过高的工资标准,强迫牧主雇工,不准牧主动用和自由买卖牲畜等,这种侵犯牧主私有权的做法是错误的;一种是不保护牧工利益,听任牧主随便降低牧工工资和拖延不付工资,违反合同随便解雇牧工等,这种做法同样也是错误的。这些错误都应继续防止与纠正。
(二)合理地解决草场、牧场问题。目前各牧业区的草场、牧场,有为民族或部落所公有的、个人或寺腐所私有的和民族之间部落之间租用的等情况。草场、牧场为民族公有的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了自由放牧、调剂牧场的政策。草场、牧场为寺庙和个人所私有的地区(如青海、新疆)。采取了从现状出发、照顾历史、照顾全局,同时特别照顾较少数的民族、有利于生产与民族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的方针,通过各民族人民代表及与各民族人民有联系的领袖人物协商的办法,调剂草场、牧场,调解各民族间和各民族内部的纠纷。仅青海一省,在解放以来的三年中,调解解决的纠纷,即达三千多件。在民族间部落间因租用草场、牧场发生纠纷的地区,则通过协商的办法适当调整租额。这样做,就加强了民族内部与各民族闲的团结,初步扫除了牧业区各民族人民发展生产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