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教育法规及法规性文件目录(1949-1984)(一)(发布日期:1989年1月1日,实施日期:1989年1月1日)宣布失效职工业余教育暂行实施办法
(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 1951年3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中央人民政府
政务院“关于开展职工业余教育的指示”制定之。
第二条 职工业余教育以提高职工的文化、政治和技术水平,以加强国防和生产建设,并提高职工管理国家的能力为目的。
第三条 职工业余教育,目前一般应以文化学习为主,以识字教育为重点。凡已在职工中进行过一定时期的政治启蒙教育,生产已较稳定的地区,各厂、矿、企业、机关、团体应即有计划地开展识字运动。教育的对象,应以厂、矿、企业及机关、团体中的职工为主。并应着重干部及积极分子,进而推广至一般职工群众。在已发展到相当数量的地区,应着重巩固,再求发展;尚未发展的地区,则在发展中注意巩固,避免单纯追求数字。
第四条 凡已开展文化学习的厂、矿、企业及机关、团体,仍应经常进行政治时事教育,一般可采用报告、专题讲演等方式,在文化学习以外的时间进行。
第五条 目前一般工人的技术教育,应以提高操作技术为主,可采用师徒合同、技术研究组、座谈会等方式,在文化学习以外的时间进行。
第六条 对于已有相当文化程度的职工,可组织技术班及政治班,进行较有系统的技术及政治理论学习。
第七条 各公私营企业在签订集体合同或劳资合同时,应将保证职工学习列入合同。公营企业,更应将职工业余教育,列入行政工作计划之内,诸凡在劳动组织、工作时间、房屋分配、经费开支、修建计划等方面,均应照顾职工学习所需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