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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的命令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的命令
(1950年5月24日)


  查我国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之文物图书,在过去反动统治时代,往往官商勾结,盗运出口,致使我国文化遗产,蒙受莫大损失。今反动政权业已推翻,海陆运输业已畅通,为防止此项文物图书继续散佚起见,特制定“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随令颁发,希即转令所属遵照办理为要。

  附:
  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我国文化遗产,防止有关革命的、历史的、文化的、艺术的珍贵文物及图书流出国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各种类之文物图书一律禁止出口:
  (一)革命文献及实物。
  (二)古生物:古代动植物之遗迹遗骸及化石等。
  (三)史前遗物:史前人类之遗物遗迹及化石等。
  (四)建筑物:建筑物及建筑模型或其附属品。
  (五)绘画:前代画家之各种作品,宫殿、寺庙、塚墓之古壁画,以及前代具有高度美术价值之绣绘、织绘、漆绘等。
  (六)雕塑:具有高度艺术价值之浮雕、雕刻、宗教的,礼俗的雕像,以及前代金、石、玉、竹、木、骨、角、牙、陶瓷等美术雕刻。
  (七)铭刻:甲骨刻辞、玺印、符契、书板之雕刻等,及古代金、石、玉、竹、木、砖、瓦等之有铭记者。
  (八)图书:具有历史价值之简椟、图书、档案、名人书法、墨迹及珍贵之金石拓本等。
  (九)货币:古贝、古钱币(如刀、布、钱、锭、交钞、票钞等)。
  (十)舆服:具有历史价值之车、舆、船舰、马具、冠履、衣裳、带佩、饰物及织物等。
  (十一)器具:古代生产工具、兵器、礼乐器、法器、明器、仪器、家具、日用品、文具、娱乐用品等。

  第三条 凡属上述之文物图物,经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核准运往国外展览、交换、赠予,并发给准许执照者,准许出口。

  第四条 凡无革命、历史、文化价值之文物图书,或有革命、历史、文化价值之文物图书的复制品及影印本,均可准许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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