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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规定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办法,并颁布“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的命令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规定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办法,并颁布“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的命令
(政文董字第十三号 1950年5月24日)


   查我国所有名胜古迹,及藏于地下,流散各处的有关革命、历史、艺术的一切文物图书,皆为我民族文化遗产。今后对文化遗产的保管工作,为经常的文化建设工作之一。兹为保护上述古迹、文物、图书,除现有保护办法照旧适用,并制定,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颁发外,特规定下列办法。

  (一)各地原有或偶然发现的一切具有革命、历史、艺术价值之建筑、文物、图书等,应由各该地方人民政府文教部门及公安机关妥为保护,严禁破坏、损毁及散佚;并详细登记(孤本、珍品应照相),呈报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

  (二)在反恶霸斗争和土地改革期间,应没收之地主、恶霸所有的上项文化遗产,不得听任损坏、散佚,或随意分掉;应一律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保管,并层报上级政府转报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决定处理办法。

  (三)珍贵化石及稀有生物(如四川万县之水杉,松潘之熊猫等),各地人民政府亦应妥为保护,严禁任意采捕。

  (四)对上述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有功者,经当地人民政府查明后,应报请大行政区或省(市)人民政府予以适当之奖励并转报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备案。如有盗卖及破坏情事,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加以制止,其情节严重者应拘送当地人民法院予以处分;并报请大行政区或省(市)级人民政府,转报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备案。

  以上各项办法暨“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希即遵照并转令所辖各级政府注意执行为要。

  附:
  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研究我国文化遗产,对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作有计划之调查及发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及各省市人民政府,应调查所辖境内有重大历史价值的公共或私人所有之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予以保护,并呈报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登记。其登记办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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