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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印章制发办法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选举委员会公章直径长四公分,边宽二公厘。

  七、质料
  一律用木质

  八、制发办法
  (一)印的制发办法:
  l.中央选举委员会、省(市)选举委员会的印,均由中央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型式制发。
  2.县(市)选举委员会的印,由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型式制发。
  3.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的印,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型式制发
  4.乡(镇)选举委员会的印,由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型式制发。
  5.前四项以外的其他选举委员会的印,得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此照等级,按照规定型式制发。
  (二)公章的制发办法:
  中央和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的公章,由各该选举委员会主席批准,按照规定型式制发。

  九、各级少数民族行政单位选举委员会印、章的制发,由其上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另定之。

  十、中央和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应于工作全部完成后将其印章缴送封存:基层选举委员会(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缴上一级人民政府封存,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的印章送同级人民政府封存。

选民登记表格式及其说明
(一九五三年四月五日 中央选举委员会公布)

  编者注:以上四表,是照原表样式缩小的。各地印制这些表格时,大小应按照其中注明的尺寸。每个表内的表格均为二十格。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所用选民登记表格式与乡(镇)同。

  关于选民登记麦的说明

  一、选民登记表的格式规定两种,每种各有直写和横写两式。
  第一种的内容分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四栏。是供不需要填明选民住址的选举区域或选举单位用的。
  第二种的内容增列住址一栏,是供需要填明选民住址的选举区域或选举单位用的。
  乡镇地区一般不列住址一栏。城市地区增列住址与否,由当地选举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二、各少数民族地区得任择适合其文字形式与书写习惯的一种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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