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成并派出专门受理有关选举的诉讼案件的人民法庭,这种人民法庭是由县、市人民法院派出的,相当于人民法院的巡回分庭。人民法庭的数目,由县、市按实际需要去规定,可以一个区一个,也可以两三个区一个,以便利于人民进行诉讼为原则。
五、县、市在分派工作组之前,必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便于工作组下去之后,能够立刻开始选举工作。这些准备工作是:(1)制定全县、市的选举计划和工作日程;(2)召开必要的会议讨论选举工作,交代选举政策;(3)确定基层选举委员会主席及委员的名单;(4)确定各基层代表大会的名额,以便根据名额划分选举区域;(5)印发人口调查于选民登记表册、选民证及其他有关选举的文件,颁发基层选举委员会的印章;(6)选举经费的规定与发给;(7)人民法庭的派出;以及其他应行准备的事宜。
(三)
上级选举委员会所派指导选举的工作组到达乡、镇等基层单位之后,应即按照选举程序,开始工作。
一、建立基层单位的选举委员会。
(一)基层单位在上级所派的选举委员会主席和工作组到达后,立即建立选举委员会。
基层单位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由上级机关发交选举委员会主席,于建立组织、开始工作时启用。
(二)基层单位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及其任命,应依选举法第三十五、三十六两条的规定,即:乡、镇选举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委员四人至八人,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选举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委员六人至十二人。选举委员会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任命。
(三)对于委员的人选,必须慎重选择为人正派、办事公道、能联系群众且有一定办事能力的人充任。要有妇女参加。境内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应吸收其代表人物参加。
(四)基层单位选举委员会成立后,应将其组织分工、工作程序及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立即报告上级选举委员会。
二、按照选民的居住情况划分选区。
(一)选区必须在进行人口调查和选民登记以前划定。
(二)选区要结合人口与居住的自然条件划分。每一选区的人口数应与当地每一代表所应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适应,可略有差别,例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为一百人,则划定应选两个代表的选举区时,有的选区的人口数可略多于二百人,有的也可略少于二百人。
(三)一般的选区,以能产生两三个或三个以上代表为适当。人口稀散、地区辽阔之处,可以一个选区选出一个代表,特殊的还可以两个选区合选一个代表
(四)划分选区时,须照顾路程的远近。每一选区的大小,一般以直径不超过二十华里为原则,特殊情形者例外。三、举办人口调查和选民登记。
(一)人口调查和选民登记,按选区设立调查登记站,同时进行。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由工作人员逐户访问进行调查登记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