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秘书厅关于总理对法制工作指示的通知


  二、关于现行法规的整理问题。根据不完全统计,五年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各委、部和各大行政区所发筛的法规约有三千五百余件。西北大行政区撤销时,对自己几年来所发布的法规和指示,曾作了一次全面的审查和整理,即发现其中有大部分因客观情况变化,应当修改或者废止。原政务院发布和批准的条例、通则、办法等法规共约二百三十件,其中有些因国家建设不断发展,情况变化,同宪法已相抵触。如有些法规中关于对资本家利用、限制和改造的规定,需要依据宪法原则加以修改。还有些法规在个别内容上相互矛盾,如一九五-一年四月政务院发布的「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中规定,以反革命为目的,散布流言或用其它方法破坏国家货币信用者,处十五年以下五年以上徒刑。这同一九五一年二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同类罪行的处三年以上徒刑的规定不同。此外,如一九五二年七月政务院批准的「电气事业处理窃电暂行条例」,其中规定窃电人对所受处分不服时,可以提出「诉愿」。这虽是用语问题,但因国民党有「诉愿法」,而我们并无诉愿制度。累似这类的用语问题,亦势须修改。因此,为了进一步健全革命法制,对过去发布的各项法规及时进行一次整理工作,是有必要的。关于整理的办法,我们拟议:
  (一)于今年上半年,对原政务院发布和批准的法规,有重点地将共中带有全面性和基本性的进行一次整理,从出那些广告废止。那些拟作修改,那些可以合并以反那些需要电新起草的意见,而后再作进一步的工作计划。至于过去各部门发布的法规,建议由各部门尽可能于今年内亦进行一次整理。
  (二)整理工作,需广泛占有必要的资料,并拟采取工作与学习相结合的方针,分组进行审查整理。审查重点,主要在于法规的内容同宪法原则有无抵触。
  (三)法规整理需要有专门业务知识,我们力量很弱,须请各有关部门派适当干部协助,其中某些法规还须请各有关部门负责整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