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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出国人员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10.直系亲属或主要社会关系,有在国外或在香港、澳门、台湾从事反革命活动的,如果本人表现不好,不得派遣出国;本人立场坚定,政治可靠,表现好的,可以派遣出国。

  (二)业务条件

  出国人员必须熟悉本职业力,能够完成出国任务。

  领导人员,应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具有本行业的专业知识,能正确处理工作上和业务上的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本专业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和国内水平和国外同类专业的概况,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身体条件

  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二、出国人员审批权限

  (一)常驻国外人员

  属于中央管理的干部,其出国审查按干部任免手续办理;不属于中央管理的干部、工勤人员,分别由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和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以及由它授权的组织、人事、外事部门审查批准(注:外事部门指省、市、自治区外办或与其职能相同的机构,下同)。

  (二)临时出国人员

  1.国务院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临时出国人员,副部长、副省长(或相当职务)以上的,可随同出国方案一起报国务院审批(不另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其他人员,分别由国务院各部委党组(党委)和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以及由它授权的组织、人事、外事部门审查批准。

  2.全国和各省、市、自治区的人大党委会、政协党委会、法院、检察院中相当于副部长、副省长以上人员出国,可随同出国方案一起报中央审批(不另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其他人员,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和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以及由它授权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批准。

  3.中央各部委副部长以上、各人民团体相当于副部长以上,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副书记以上人员出国,可随同出国方案一起报中央审批(不另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其他人员,分别由中央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和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以及由它授权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批准。

  4.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市、自治区联合组成的出国代表团(组),副部长、省委副书记、副省长(或相当职务)以上的,可随同出国方案一起报中央或国务院审批(不另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其他人员,分别由中央有关部委、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党组(党委)和有关省、市、自治区党委以及由它授权的组织、人事、外事部门审查批准,然后交负责组团单位统一办理出国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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