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健全企业领导制度,必须按《条例》的规定配备好企业的领导班子,特别要选配。好党委书记和厂长。同时,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
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通知》中的规定,选配相当于同级党政副职的干部担任工会主席,凡按党政副职配备的工会主席,也按这一级干部待遇和管理。未被选为同级党委委员的党员工会主席,可以列席党委有关会议。工会主席要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不要安排年老体弱不能胜任工作的同志担任。
要根据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把德才兼备、能打开局面、年富力强的中青年干部及时选拔到企业领导班子中来。对于“三种人”和抵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路线、方针、政策的人必须坚决从领导班子中清理出去。领导班子是不是整顿好了,当前可以用以下四条具体要求来衡量、检查:
1.领导班子符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
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颁发工业企业、财贸企业基层党组织工作两个暂行条例的通知》的规定,以及国家经委、中央组织部等五个部门一九八二年八月联合通知的要求,克服了老化、臃肿现象,比较精干了。
2.领导班子成员具有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组织领导能力,能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结构比较合理,专业也比较配套了。
3.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建立起来了,党委机构健全,党政有了明确分工。
4.领导班子软弱、涣散状况消除了,干劲大,团结战斗,真正成了领导职工建设社会主义的带头人和实干家,职工比较满意了。
(四)贯彻执行三个《条例》中需要明确几个问题。
1.企业中层和中层以下行政干部的管理问题
按照《条例》的规定,企业的中层行政领导干部由厂长提名,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属于本企业管理的干部,由厂长任免,报上级备案。属于上级管理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审批。企业的党委组织部门和行政人事部门,要经常向党委和厂长提供有关干部的情况,厂长在提名前,要认真听取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以利于全面地考察和正确地选拔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