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天津市法院今后案件判决须于判决载明向何法院提起上诉的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天津市法院今后案件判决须于判决载明向何法院提起上诉的命令
(1949年11月3日)


北京、天津市人民法院:

  查华北人民法院业已结束。今后京、津两市人民法院须于判决书后载明:“如不服本判决,得于判决送达后××日内(民事判决20日,刑事判决1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由本院转送上级法院”等字样,使当事人得知应向何法院提起上诉为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