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解答群众日报读者胡汉文所询继承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中央法制委员会:

  兹接群众日报社转来读者胡汉文请解答有关继承问题信一件,我院已将解复草稿拟出。为了慎重起见,特将原件和解答草稿一并抄呈钧院(会),请审核后迅予批复,以资答复。

胡汉文先生:

  你的来信收到,就你所提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兄弟分家按人口分是比较合理的,按门分是宗祧继承的残余,是封建的制度。新民主主义革命,就是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因此按门分不管在土改前后都是不合理的,不应采取。但宗祧继承是历史性的,直至现在还有许多群众拥护它,又是一个群众性的问题。所以目前除地主家庭或官僚资本家的家庭外,如各门的人口相差不多者,还可按门分。如其人口相差太远,按门分使一家或几家陷于穷困而另一家独有余裕者,即必须坚决按人口分。

  二、婚姻法十四条规定:“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即夫父死而无子者女单独继承之是合法的。兄死嘱弟继承之本质即过继其弟之子,仍是宗祧的遗迹。死者如有女而其家且贫或有养子女者,那种遗嘱即属封建制度的范畴,在反封建革命的今日不能承认其效力。不过由于宗祧继承是历史性群众性的问题,如死者之女其夫富裕而不需要继承他人之财产而死者无养子女者,可由其弟继承之。但应按人口最多之弟继承之,人口相等即共同继承之,不必固守其遗嘱。

  三、养父母与养子女依法有互相扶养之义务(婚姻法十三条第二项)。所以也有互相继承财产的权利。至所谓不合人伦之说,乃出于宗祧继承的观点,殊不足采。不过死者如有子女而其夫家且贫者,女子与养子女应共同继承之。处理时且应斟酌两家的人口和女家所有的财产。

  1950年9月30日

  附三:
西北农学院胡汉文的来信

编辑先生:

  我有几个问题,是从农村中发生的,但也不怎样普遍,我们无法解决,请你们多费时间给我们说说: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