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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等关于印发《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修改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渔发[1996]13号 1996年11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水产流通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开放水产品市场,放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水产流通体制的改革,为渔业生产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大大促进了渔业生产的发展。
  随着水产品市场的开放,流通渠道迅速拓宽,集体、合作、个体经营者进入市场,集贸市场蓬勃发展,批发市场也应运而生。但由于缺乏批发市场管理法规,基础设施差,不配套,贮运、信息等服务功能不完善的水产品批发场、点大量出现。这些场、点市场交易规程和管理制度不规范,导致哄抬物价、强买强卖等违法经营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水产品流通的正常进行。为加强水产品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渔业经济协调发展,现将《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协调,加强对水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现有水产品批发市场,限期进行清理、整顿改造,促进水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工作走上正轨,促进渔业经济协调发展。
             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规范水产品市场主体,加强水产品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渔业经济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水产品批发市场。市场开办者和市场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批发市场的交易必须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产品批发市场实施行业指导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水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行为实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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