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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禁止从德国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963号--允许进口德国家猪及其产品》(发布日期:2008年1月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5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6号)


  现发布《关于禁止从德国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自即日起施行。

                            部长:刘江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禁止从德国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日前获悉,今年1月份德国爆发猪瘟,感染地区有近3万头生猪被宰杀。目前流动范围仍在不断扩大。
  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养猪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的内容,特规定如下:
  一、从即日起,禁止从德国进口《包括直接进口和转口》猪、猪肉等产品。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德国的猪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没收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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