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963号--允许进口德国家猪及其产品》(发布日期:2008年1月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5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6号)
现发布《关于禁止从德国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自即日起施行。
部长:刘江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禁止从德国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日前获悉,今年1月份德国爆发猪瘟,感染地区有近3万头生猪被宰杀。目前流动范围仍在不断扩大。
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养猪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
五条的内容,特规定如下:
一、从即日起,禁止从德国进口《包括直接进口和转口》猪、猪肉等产品。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德国的猪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没收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