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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一九九七年第17号--发布《关于禁止从荷兰进口牛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7号)


  现发布《关于禁止从荷兰进口牛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自即日起施行。

                            部长:刘江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禁止从荷兰进口牛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日前从荷兰王国农业、自然管理和渔业部获悉,今年3月21日在荷兰发生了一例牛海绵状脑病(疯牛病)。
  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养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的内容,特规定如下:
  一、从即日起,禁止从荷兰进口(包括直接进口和转口)牛、牛胚胎、牛肉及其制品、肉骨粉等动物饲料。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荷兰的牛肉及其制品入境。一经发布,一律作没收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荷兰的牛肉及其制品,一律作封存处理。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荷兰的牛肉及其制品,一律在就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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