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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禁止从荷兰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8号)


  现发布《关于禁止从荷兰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从即日起施行。

                           部长:刘江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禁止从荷兰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日前从荷兰王国农业、自然管理和渔业部获悉,今年2月10日在荷兰南部的布拉班省爆发了猪瘟。疫点位于沃尔沃克镇,现疫情还在进一步蔓延,尚未得到控制。
  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养猪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的内容,特规定如下:
  一、从即日起,禁止从荷兰进口(包括直接进口和转口)猪、猪肉等产品。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荷兰的猪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没收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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