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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企业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工作规定

铁路企业厂长任期经济
 责任审计评议工作规定
 (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 铁道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企业经营责任制,加强对铁路企业厂长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铁路企业,系指境内外国家铁路运输工业、物资、施工企业,包括国家铁路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公司。
  本规定所称厂长系指本条前款各企业的局长、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厂长等法人代表。
  本规定所称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是指在对厂长任职期间任职单位的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及其经济效益审计的基础上,对任职厂长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作出审计评价,对任职单位提出审计意见书或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条 实行铁路企业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制度,划清厂长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健全企业法人制度,保障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在国家政策、法律的指导下,健康发展。
  第四条 铁路企业厂长任职期中、任期届满,以及提升、调动、辞职、免职、退(离)休离开工作岗位前均应对其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
  第五条 铁路审计机构进行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应坚持依法审计、实理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 分级负责

  第六条 铁路企业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由干部(人事)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分级负责实施。
  一、铁道部任命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工程、建筑、工业、物资、通号总公司、中土公司、部直属国家铁路独资公司、在京企业、境外企业的厂长,由审计署驻铁道部审计局负责实施审计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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