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铁道部任命的铁路分局(总公司)、工程局、铁路工厂厂长,授权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工程、建筑、工业总公司、中土公司审计机构负责进行审计评议。
三、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工程、建筑、物资、通号总公司、中土公司任命的所属企业的厂长,根据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范围,逐级负责审计评议。
第七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由主管单位领导决定,经干部管理部门委托后进行。
厂长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应在实施评议前一个月由干部部门向审计部门提出委托。
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一般应实行先审后离的原则。特殊情况,可根据主管单位领导和干部管理部门要求进行审计评议。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评议厂长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时,有权申请要求审计人员回避。
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构决定。决定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评议厂长应当服从。
第九条 遇有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任务比较集中,审计机构力量不足时,可委托铁路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审计结论和审计评议由委托审计机构作出。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支付。
第三章 审计评议内容
第十条 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一、运输、工业、基建、大修更新、物资供应等生产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运输进款、经营收入、产品成本、实现利润、上缴利税等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全员劳动生产率实现情况;
第十一条 任期内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情况,包括企业的经营计划(决策)管理、国有资产营运管理、财务管理、劳动工资管理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严格执行,有无因计划不周、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浪费问题。
第十二条 任期内企业执行财经纪律情况,包括资产、负债、损益的合规、合法和真实情况,以及各种税费和国有资产收益的上缴情况,有无隐匿、截留、滥支乱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第十三条 厂长任职期间有无利用职权挪用企业资金、侵占企业财产、收受非法所得,或将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企业资产为其他债务人提供担保,或授意、暗示有关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损害投资者和企业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