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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企业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工作规定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领导或干部管理部门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评议程序

  第十五条 各级审计机构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会同干部管理部门考虑任期中、任期届满或退离休因素,将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对提升、调动、辞职、免职不能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由干部管理部门届时向审计机构办理委托。
  第十六条 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制定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
  铁道部任命的铁路分局(总公司)、工程局、铁路工厂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授权,由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工程、建筑、工业总公司的干部管理部门发出《厂长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委托书》,审计机构据以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及时做好以下准备:
  一、组织财产盘点,清理债权债务;
  二、准备向审计组提供的厂长任职期间企业财务会计、统计资料,企业年度工作总结,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对企业检查后提出的检查报告及处理意见,现行企业管理办法,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三、被评议厂长的述职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任职期间的主要经营业绩,工作中应承担的经济责任问题和进一步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的意见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八条 审计组进驻后召集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说明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方法、步骤和要求,听取被审计评议厂长的述职报告,按照《铁路审计工作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程序实施阶段的要求进行审计,并取得具有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据。
  必要时,审计组可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广泛听取董事会、监事会、党委,职代会等有关组织、职工对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意见。

第五章 审计报告和评议意见

  第十九条 审计实施终结后,审计组应根据审计实施阶段形成的底稿进行综合分析,写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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