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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基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报表编报办法》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基金财务管理、
 会计核算及报表编报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24日 电经[1996]493号)


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落实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6]1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电力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电子工业部和财政部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制定了《电力建设基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报表编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
  附件:电力建设基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报表编报办法

抄送: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税
   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税务局,中央总金库。

附件:    电力建设基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报表编报办法

  一、财务管理办法
  1.电力建设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分别在中央和地方财政预决算中实收实支。
  电力建设基金年度征收计划原则上按上年实际征收额制定,作为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预算编制的依据。
  电力建设基金用于国家计划内的大中型电力建设项目,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2.电力建设基金由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电费时收取,同时应在电费收款凭证中注明征收电量、征收标准及征收金额。用电单位缴纳的电力建设基金在成本或费用中列支。
  供电企业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纳入企业销售收入核算,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流转税费,并及时全额上缴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
  3.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可按电力建设基金年征收总额的2‰提取手续费,并计入企业应付工资科目。
  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计提手续费后,应按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6]134号文件规定缴入中央国库或地方国库。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电力建设基金的申报及入库日期为次月15日前。
  4.根据电力建设基金入库情况,电力部向财政部提出电力建设基金拨付申请,财政部据此办理拨款手续。电力部在收到财政部拨款后10日内再拨付给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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