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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基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报表编报办法》的通知

  1.关于《电力建设基金月报》
  (1)各网、省公司应在次月5日前将电力建设基金月报报电力部经调司,同时抄送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和财政厅(局)。电力工业部将各网、省公司上报的电力建设基金月报汇总后报财政部工交司,作为办理拨款的依据之一。
  (2)指标说明
  《电力建设基金月报》的编报范围是电网经营企业按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6]134号文件规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向电力用户征收的每千瓦时用电量2分钱的电子建设基金。
  “社会用电量”指全社会用电量(含民用电量)。
  “免征电建基金电量”指按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6]134号文件规定,免征电建基金的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及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化工部发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等用电量;自备电厂自用电量。
  “应征用电量”指“社会用电量”减去“免征电建基金电量”后的余额。
  “减征电建基金电量”指按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6]134号文件规定,减征电建基金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量、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量。
  “应征电建基金”指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6]134号文件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向电力用户按每千瓦时用电量2分钱计算应该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
  “实征电建基金”指电网经营企业实际向用户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
  “欠交电建基金”指应向电力用户征收但还没有征收上来的电力建设基金,包括历年欠交数。
  “缴入国库的电建基金”指电网经营企业已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按规定缴入中央、地方国库的金额。“其中:缴入中央国库”指广东、海南省和西藏、内蒙(不含东北电网供电区)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网经营企业按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6]134号文件规定,将已征收的2分钱电力建设基金中应入中央国库的1分钱部分;“缴入地方国库”指广东、海南省及西藏、内蒙(不含东北电网供电区)已征收应入地方国库的2分钱电力建设基金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网经营企业已征收的2分钱电力建设基金中应入地方国库的1分钱部分。
  “已使用的电建基金”指1996年新征的电力建设基金中,已经用于电力建设的基金总额,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用于电厂建设的1分钱部分和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用于电网输变电和主力电厂建设的1分钱部分。“其中:中央拨付”和“地方拨付”,分别按财政部拨款和地方财政厅(局)拨付的电力建设基金数填报,两项之和应等于“已使用的电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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