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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送卷手续及整理诉讼卷证应注意事项的通报


  三、卷判文中的错误

  1.判决只有年、月、日,而不编字号。

  2.判决上的月日填错。

  3.卷面将上诉人写作被上诉人,或双方上诉只写一方,甚至将当事人姓名填写错误--送卷的函内年月日一定要填写清楚正确,这样才能使二审或三审机关详细检查,清点卷证。且判决的缮印及校对,如有疏漏的地方,亦足以引起不良的印象。

  四、处理物证的若干问题

  1.函证不清(即送卷公函文中记载证物若干,与证物实在情况不符)。(1)函内载有“证物”,而卷内并无。(2)函内未载有“证物”,而卷内却有。

  2.证物与封套记载不符。(1)证物件数多于封套的记载。(2)证物少于封套的记载。

  3.证物封套记载不明确。(1)笼统的写法,如将许多证物按交证人而分,文中写作“证物三大件”,实际上却是3个人共交了19件。(2)只记数件,而无名称。(3)只记名称,而某种证物有两种以上,而未将件数记明。(4)名称不符,如有一案,证物11件,其中:“像片(附说明)4件”,实际上是像片3件,附有说明,另一张是剪报,无像片。

  4.涂改函内或封套上所载证物或其件数,而并未由负责涂改人签名或盖章。如原用毛笔写物证“14件”,复用钢笔勾掉改注“11件”,这种涂改很难辩认是否原经办人改的。

  5.卷内有证物,而无证物封套(京津两院一般的有封套,其他各法院多无封套),有的订入卷内,有的粘在卷内,有的夹在卷内。

  综合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必须加强整理卷宗及证物的工作,特别要重视函证文实相符,填写处理证物之存放及转移,把这一工作做得更正规便于随案卷移转,能逐步检查清点,而层层负责,以树立起对人民诉讼严肃负责的工作态度和科学方法。我们认为应照下列三项办法办理:

  一、关于送卷手续及寄回送证:

  1.函送上诉案卷,要一案一函(可采用例稿),补送卷宗应专函送来,如系本院调阅,并应将去文的年月日及字号引出,以便利收文机关的检查和收发工作。

  2.如送证数件,而先将一部分送还本院,应附公函说明。

  二、关于整理卷宗:

  1.一、二审卷宗不要联订,卷宗要有卷面,还要订好卷底,卷面各栏不要填错。

  2.一案数被告,如非分别审判,应将讯问卷订成一个。

  3.卷内当事人的年龄、性别、籍贯、职业、成份、文化程度及住所一定要问明而有清楚的记载,第一次讯问笔录,即应记明上述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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