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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刑期计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刑期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研字第25号 1959年10月19日)


浙江、湖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请示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刑期从何日起算问题,我们同意浙江、湖北省院的意见,即减刑后的新刑期应从减刑确定之时起算,减刑以前关押日期不予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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