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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复核程序和审判行文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复核程序和审判行文等问题的批复
(1950年4月5日)


平原省人民法院:

  上年行字第50号来函收悉,逾时维久,乃兹就所询各节分别复告如下:

  一、前华北人民政府法行字第4号通令规定审级内称“一般案件即以二审为止”,系指前华北人民法院为第二审即终审之案件而言。故来呈所举两种认识,我们认为第二种认识是对的。

  二、省分院就死刑上诉案件所为判决,不改当事人曾否依上诉期限提起上诉,均以经由省法院核转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为宜。

  三、关于审判问题(包括死刑案件)之呈与否,如省府无相反之表示,可不经省府,由省院与分院分别为之,以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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