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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坏分子是否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坏分子是否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复函
(法研字第23499号 1957年12月26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7〕院办字第0179号报告收悉。剥夺政治权利应看犯罪性质和情节轻重而定。作为专政对象的坏分子犯罪,情节轻微,处刑较轻的,可以不剥夺政治权利。
附: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坏分子犯罪是否可以剥夺其政治权利的报告
((57)院办字第0179号)
最高人民法院: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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