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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过去经省辖市军管会判处的案件被告人申请再审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过去经省辖市军管会判处的案件被告人申请再审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
(法研字第22981号 1957年11月29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7)刑二字第10号请示收悉。关于过去经省辖军事管制委员会判决的案件、被告人申请再审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现将本院(57)法研字第2491号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有关部分摘抄给你院一份,供处理这类问题时参考。

  附:最高人民法院(57)法研字第2491号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第(二)项抄件一份。

  附一:
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1月30日法研字第2491号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第(二)项

  “经市(省辖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判处的案件,现在发现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问题,我们认为由你院或者由与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同级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都可以。如果由你院审理时,可以参照《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内所提的上诉审程序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不准上诉。如果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时,可以参照《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内所提的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准许上诉。”

  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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