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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瑞士侨民李亚溥辩护权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瑞士侨民李亚溥辩护权问题的意见
(法秘字第9970号 1951年10月20日)


外交部:

  本年10月13日发部欧字第(51)1605号来函收悉。关于瑞士侨民李亚溥隐匿盗卖物资一案可否准其聘请辩护人代为辩护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则上可以允许,至于辩护人究应如何产生以及其他具体办法,可俟你部邀集有关部门开会商讨时共同研究。

  专此函复,即希查照

  附:
外交部关于请研究是否给予犯罪外侨辩护权问题的函
(1951年10月13日 发部欧字第(51)160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查天津市瑞士侨民李亚溥隐匿盗卖物资一案,业经天津市人民法院初步侦询完毕,即将开庭宣判罪刑。唯因该案系外侨一般民刑案件,该外侨系建交国家侨民,其驻北京使馆业已提出可否准彼聘请律师代为辩护的问题,故在审判程序上是否应该给予该外侨以辩护问题,亟应决定。

  天津法院意见,认为我国现在尚无辩护士制度,且尚无法律明文可资引用,院方可充辩护士人材亦同缺乏。此为问题的实际困难的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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