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事实及证据都已确实弄清的上诉案件可否试行书面审判的批复
(法督字第82号 1951年5月19日)
河北省人民法院:
5月12日民字第5号报告阅悉。经研究后,基本上同意你院的意见,对事实及证据都已确实弄清的上诉案件,你院亦可试行书面审判。但对此类上诉案件的案情事实和证据,均须特别慎重审查。如或稍有疑义,仍需经过传讯和调查,不应轻易书面判决。试行后的情况希及时总结或在以后的报告中加以叙述,供研究。
附:
河北省人民法院关于对事实已明之上诉案件不进行传讯是否可行的请示
(民字第5号)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