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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地人民法院婚姻案件陪审情况的综合通报

  (二)在结合着陪审工作中,各地法院对于婚姻案件,有的采取集体审理(集体审理的方法对婚姻案件并不相宜),有的采取就地审判,或预先张贴布告定期审讯,号召群众旁听,以扩大对婚姻法的宣传教育,遇着有教育意义的案件,在审结宣判后,除审判员发表意见外,陪审员也根据了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结合当时当地具体实例,深刻地教育了当事人双方与旁听的群众,提高了人民对婚姻政策的认识,尤其是对妇女群众的宣传,有更大的效果。

  二、各地陪审婚姻案件的办法
  各地人民法院在摸索中所规定的陪审办法与程序是极不一致的。个别法院已会同妇联拟定了婚姻案件陪审办法,如松江省哈尔滨市院的“审理婚姻案件陪审办法草案”,河北省保定市院的“关于婚姻案件陪审的办法”。也有在过去拟定的关于一般案件的陪审法规而现在仍可适用于婚姻案件的陪审的,如河北省唐山市院的“陪审办法暂行条例”。
  兹将各地陪审办法概述如下:
  (一)应行陪审的婚姻案件,多数法院都依据本院第七次委员会议议决,就是凡遇案件对社会有重大影响,或有教育意义,或经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请求,或有其他必要原因时,即行陪审,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对此项议决,反映了他们的体会:“因.为目前各地妇联机关,脱离生产的干部一般是不多的,若今后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一律请当地妇联派代表参加陪审。妇联可能无力照顾,在此情况下,即很难建立起普遍的陪审制度。”
  有的法院规定除由法院邀请妇联参加陪审外,妇联对婚姻案件亦可自由参加陪审。哈尔滨市院规定妇联或其他机关认为有必要陪审的婚姻案件亦得提议陪审。河北省永年县院规定除法院通知妇联派代表参加陪审外,一般婚姻案件,妇联代表可自由参加。
  (二)邀请妇联代表参加婚姻案件的陪审程序,各地很少有较具体的规定。哈尔滨市院的婚姻案件陪审办法草案,对设置陪审员的程序有如下的规定:
  1.法院认为应行陪审的案件,经主办审判员提出,由院长邀请。
  2.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请求陪审,经主办审判员提出,由院长邀请。
  3.妇联认为有陪审必要的婚姻案件,得迳向法院院长提出派代表陪审。
  4.其他机关团体的提议,经院长同意后,得设置陪审员。
  (三)关于陪审员应负的责任及其应有的职权,个别法院在试行陪审中,有的由于划分不清,工作中曾因之发生紊乱的状态。唐山市院在审理陈桂香与李佩和离婚案件时,陪审员没有通过主审员,迳向当事人审问,主审员退居记录地位,发言无秩序,前后不联系,弄得当事人无所适从。因此,对于陪审员的责任及其职权应有较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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